Article 1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通过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方式,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产生: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