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并对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朝鲜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