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地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吉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