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选出或者罢免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