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州州长由朝鲜族公民担任。在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