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