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各局、委员会等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4月2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