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