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