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水质随机抽检,并对用户投诉的水质及时检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并要求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整改,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结果通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