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