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户,待查明原因修复后,方可恢复供水。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向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