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户,待查明原因修复后,方可恢复供水。

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向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