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在水质检测机构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二次供水设施所属的住宅区或者单位公布,同时上报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