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既有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