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等,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