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汉江流域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排放标准。船舶产生的残油、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应当收集转运上岸进行移交处置,禁止排入水体。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完善交接机制并规范处置。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