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汉江流域内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排放标准。

船舶产生的残油、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应当收集转运上岸进行移交处置,禁止排入水体。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完善交接机制并规范处置。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