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各类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在汉江流域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