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漂浮物打捞责任机制。湖库周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河流湖库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湖库漂浮物的产生。
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藻防治、漂浮物打捞以及无害化处置。
港口、码头或者水上项目的运营单位负责作业范围内水域水藻防治、漂浮物打捞以及无害化处置。
河岸景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理的水面漂浮物的打捞、清除及无害化处置。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湖库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