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汉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采取措施削减辖区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水质控制指标超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