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明确禁采区、禁采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船舶数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遵守河道采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造成水污染。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撤离采砂船和机具,平复河床,恢复废弃作业场所地貌和植被。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