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的管理。涉水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汉江流域水质污染、水域生态破坏。汉江流域新建、扩建、改建水利水电等水资源项目应当按照要求安装下泄流量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生态下泄流量,维持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对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影响的,应当修建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增殖放流等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