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严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改善汉江流域水质。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