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防止水土流失影响水质安全。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