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质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水质保护优先,依法规范渔业养殖、包装饮用水、亲水旅游、水电能源、航运等涉水产业发展,合理利用汉江流域水资源,促进绿色循环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