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体育设施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的;(二)未配备管理、维护人员的;(三)室外公共体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立警示标识并组织维护的;(四)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超出使用年限不及时报废拆除并更换的。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