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侵占体育场地、拆除或者损坏体育器材、设施,妨碍体育设施正常使用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侵占、破坏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