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不得侵占体育场地、损坏体育器材、设施。因城乡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