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有效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对损坏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纠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及时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无损和正常使用。对超出使用年限或者达到报废程度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报废拆除,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换。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