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建设或者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建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理单位应当将设施、器材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质检合格证明等相关数据信息向县或者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