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有效公园、广场、景观绿地等城市市政场所的管理单位是该场所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是自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建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住宅小区范围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