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明确供热区域和供热方式。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及热源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和管网布局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