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除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供热燃煤锅炉。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或者清洁能源采暖,逐步取消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热电联产企业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保障居民采暖热负荷需求。

采用热电联产热源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调峰锅炉,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正常运转。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