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线,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供热工程的建设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供热管线需要穿越单位庭院、厂区或者住宅小区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无法修复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