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

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保证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