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履行规划调整审批程序。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保证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