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