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