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