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调峰锅炉的,由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建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