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等,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