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应急保障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