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用户收到催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供热合同约定,对其采取暂缓供热或者停止供热措施。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