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新建房屋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热费;已交付使用的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热费。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