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用户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到热经营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控制的;(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首个供热期;(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