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用户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到热经营企业办理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的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控制的;

(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首个供热期;

(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