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摄氏18度的,可以告知热经营企业并提出测温申请。热经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检修并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市、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免费测温。
经测温,确定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启动退费程序。
测温退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