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向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在居民用热和生产用热发生矛盾时,热经营企业应当优先保证居民供热。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