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向热经营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在居民用热和生产用热发生矛盾时,热经营企业应当优先保证居民供热。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