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供热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