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