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申请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