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热经营企业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前,与承接的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