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