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应当充分发挥生态、气候、人文、历史、工业、艺术、民俗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心区位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结合国际汽车城、现代农业城、“双碳”示范城、科技创新城、新型消费城和文化创意城建设,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产业规模,打响长春特色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