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与农业、工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